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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法律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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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週只分享1則智財法院判決,判決簡單,但有些感慨: 被上訴人為歌曲「What can I do」之作詞人,上訴人所經營之網站及APP,自105年起將系爭歌詞作詞人誤植為其他人,歷時約7年,直至112年3月經被上訴人寄發存證信函後方下架更正。 一審判命上訴人給付20萬元;二審認定上訴人確有過失侵害被上訴人著作人格權之姓名表示權,但將賠償金額縮減為3萬元。
本週分享2則智財法院判決: 1.台灣廠商委由大陸廣告商投放廣告,仍不免自營平台之授權查核義務。委外操作不能作為著作權侵權之免責事由。 2.使用照片前已獲餐廳同意並標示來源,法院認定不具故意過失,侵權不成立。
本週分享2則最高法院關於智財權判決: 1.學名藥採「薄仿單(skinny label)」方式,排除仍在專利保護中的適應症申請許可證,且實際未落入專利延長範圍者,原則上不構成侵害;如無具體事證顯示有違法實施準備,也難認有「侵害之虞」。 2.專利和解後又提海外訴訟,是否違反契約與誠信原則,有再查明必要,最高法院指摘原審未回應足以影響結果的重要攻防與證據(如外國訴訟範圍、專家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