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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法律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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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週智慧財產法院3則判決重點:重製圖片後上傳網路,其重製行為為公開傳輸所吸收不另論罪;「YOUR TIME, OUR PRIORITY」屬企業宣傳語,欠缺商標識別性;真品平行輸入不侵權,但若行銷方式足使人誤認來源,仍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
本週智慧財產法院2則著作權判決要點:攝影著作如能提出RAW檔及浮水印,足證著作人身份;無體財產權讓與完成後,除非另有返還約定,原因契約解除不影響權利移轉效力。
本週智慧財產法院2則裁判要點:著作須具原創性並證明權利歸屬始受保護;另釐清科技手段於刑事程序中所扮演之角色與適用界限。
本週智慧財產法院4則商標判決重點:宏圖以商標抵債屬對價相當,移轉有效;總代理與進口商具關聯,構成商標權耗盡不侵權;授權中國販售但未證在台使用,商標遭廢止;「城品學苑」近似「誠品」構成混淆侵權,賠償酌減至500萬元。
本週三則智慧財產法院商標判決重點: 法院強調商標指定使用商品須考量實際交易與消費者認知(八寶彬圓仔惠案);「I SOFA」與「VSOFA」案中,SOFA不具識別性,應整體觀察商標外觀判斷近似;「霞飛路八號」案則認僅有籌備營業或延展申請不足證明商標實際使用。
本週智財法院6則判決要點:出租門號若盡責無須賠償侵權;「舒膚帶」商標仿襲成立應撤銷註冊;影片超長可依約分集計價原審錯誤遭撤;活動主辦應報演出曲目分配報酬;近似商標構侵權但部分主張已逾時效;公司復業沿用原名不構成侵權或不公平競爭。
本週分享一則最高法院關於著作權判決,最高法院基於立法目的解釋,認為:「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所稱「意圖銷售或出租」之客體,應限同條第1項「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非法重製物。」
本週智財法院判決重點:蝦皮商標侵權案僅判賠2,840元;品牌代理商訴真品平行輸入不成立;ISOFA商標異議Vsofa未被採認,法院認定兩者不致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