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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法律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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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週分享一則最高法院關於著作權判決,最高法院基於立法目的解釋,認為:「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所稱「意圖銷售或出租」之客體,應限同條第1項「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非法重製物。」
本週智財法院判決重點:蝦皮商標侵權案僅判賠2,840元;品牌代理商訴真品平行輸入不成立;ISOFA商標異議Vsofa未被採認,法院認定兩者不致混淆。
本週分享1則最高法院關於智財案件判決:權利人於二審補充聲明增加請求賠償金額,是否罹於時效?又關於損害賠償的計算,就支出之成本或必要費用的證據調查是否有必要?
本週分享2則智財法院商標判決: 1.商標侵權的舉證。 2.商標近似的判斷。
本週分享2則智財法院商標判決: 1.「臺灣第一煞車」商標註冊被認為欠缺識別性遭核駁。 2.與咖啡相關二商標,雖識別部分均有相同之外文「Waitingcoffee」,但法院認為二者無混淆誤認之虞,應准予註冊。
本週分享2則最高法院關於智慧財產權判決: 1.著作權案件,關於專屬授權與侵權的時點認定,最高法院認為原審未查明。 2.商標權案件,關於損害賠償的計算,就支出之成本或必要費用的證據調查,最高法院認為原審應調查而未調查。
本週分享2則智財法院判決: 1.公平交易法案件,法院認為僅憑社群網站瀏覽或按讚人數,不足以推認實質利益或損害。 2.商標法案件,法院認為著名商標,縱屬國外著名商標,仍應就該商標商品於市場占有率、我國相關消費者實際接觸或購買事證,推定其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時,於歐美等其他地區所建立之知名度到達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