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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法律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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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週三則智慧財產法院商標判決重點: 法院強調商標指定使用商品須考量實際交易與消費者認知(八寶彬圓仔惠案);「I SOFA」與「VSOFA」案中,SOFA不具識別性,應整體觀察商標外觀判斷近似;「霞飛路八號」案則認僅有籌備營業或延展申請不足證明商標實際使用。
本週智財法院6則判決要點:出租門號若盡責無須賠償侵權;「舒膚帶」商標仿襲成立應撤銷註冊;影片超長可依約分集計價原審錯誤遭撤;活動主辦應報演出曲目分配報酬;近似商標構侵權但部分主張已逾時效;公司復業沿用原名不構成侵權或不公平競爭。
本週分享一則最高法院關於著作權判決,最高法院基於立法目的解釋,認為:「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所稱「意圖銷售或出租」之客體,應限同條第1項「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非法重製物。」
本週智財法院判決重點:蝦皮商標侵權案僅判賠2,840元;品牌代理商訴真品平行輸入不成立;ISOFA商標異議Vsofa未被採認,法院認定兩者不致混淆。
本週分享1則最高法院關於智財案件判決:權利人於二審補充聲明增加請求賠償金額,是否罹於時效?又關於損害賠償的計算,就支出之成本或必要費用的證據調查是否有必要?
本週分享2則智財法院商標判決: 1.商標侵權的舉證。 2.商標近似的判斷。
本週分享2則智財法院商標判決: 1.「臺灣第一煞車」商標註冊被認為欠缺識別性遭核駁。 2.與咖啡相關二商標,雖識別部分均有相同之外文「Waitingcoffee」,但法院認為二者無混淆誤認之虞,應准予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