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週分享2則智財法院判決:
1.精品包仿冒案件,檢察官以鑑定證人身分傳喚律師事務所承辦該業務人員,法院認為有證據能力,且將其供述採為認定有罪之證據。
2.研究所入學試題解析為著作權保護之語文著作案例。
【裁判案由】詐欺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號刑事判決
要旨:
經查,本件經檢察官聲請以鑑定證人身分傳喚李穎甄(本院卷一第504頁),經其到庭具結證述伊在事務所商標鑑定單位服務,代理品牌及鑑定案件非常多,本案商標也是其中一個品牌,本案商標權人通常是案例型討論,會受一些初步訓練,例如知道本案商標之商品應該要拍攝哪些角度,需要哪些配件,本案商標鑑定通常是依照二方面,一是看工藝品部分,二是商品上面會有一個序號,本案商標權人會查資料庫,關於本案商標之每個案件伊都會受到最基本的訓練就是拍攝哪些角度、整理案件背景資料,商品同一個位置比較重要的是伊會拍攝各種不同角度提供給本案商標權人去做分析,告訴本案商標權人案件背景及伊了解的內容,本案商標權人會回饋給伊,經過協力合作,如果是仿冒本案商標商品,最基本的要求是本案商標權人需要給伊三個具體的條件,然後製作成中文鑑定報告書等語等語明確(本院卷一第505頁),由鑑定證人李穎甄上開證述內容觀之,既係就已往見聞經過之事實,併在使依特別知識,就其所觀察之現在事實報告其判斷之意見,而兼具證人及鑑定人之身分,並經本院於審理程序諭知踐行證人及鑑定人之具結程序,揆諸前揭說明,鑑定證人李穎甄為適格之鑑定證人,辯護人爭執其不具鑑定證人之資格而認其證述無證據能力乙節,殊無可採。
李穎甄復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及鑑定人之身分具結後證稱:伊工作的內容就是每個產品都會拍很多系列套圖,所以到底見過什麼東西伊很清楚,這個產品不是只有這張照片,伊工作底稿有很多張照片,這個序號的資料伊知道要拍哪個位置,伊也會提供序號、拍攝一些縫紉的位置給客戶參考,因為商標權人本身就是製造商所以很清楚,序號商標權人都有資料庫,附件「仿冒本案商標商品」欄所示之商品,伊當時都有拍照,這些照片送回原廠判讀結果均確認為仿品,確認是仿品之後才會做成鑑定報告書,鑑定報告書出具前有請本案商標權人出具鑑別委任狀,確認伊可出具鑑定報告書,伊在我國接觸本案商標真仿品案件很多,一年至少40件以上,案發當時已經有10年左右經驗,伊經由經驗累積,客戶會告訴伊商品什麼地方要拍照,包包縫線、哪個款式要特別注意,本案商標權人非常謹慎,所以伊工作底稿除了就商品懷疑之處拍照,沒有懷疑之處也會拍照,請本案商標權人一併確認,本件當時在拍照時,被告有很多本案商標特殊皮,以販售本案商標關於特殊皮之商品而言,皮證是非常重要的,沒有皮證就賣不出去,拍照當時都沒有看到被告有任何皮證,本案商標特殊皮商品販售出去之前一定要有皮證,進口或自行由國外購入經過海關,皮證上也要有海關的資料,本件在拍照時完全沒有皮證資料,伊拍好照整理給本案商標權人,經過多次郵件往來後定稿出具鑑定意見書,皮證是讓本案商標權人回去查證及進一步比對等語明確(本院卷一第506至513、515至520、522頁),而鑑定證人李穎甄當庭提出之鑑別委任狀亦載明本案商標權人證明李穎甄經其訓練,已具有足夠鑑別本案商標品牌之專業知識,為其委任商標鑑定人員,在我國境內鑑別查獲一切物品真偽等情,有李穎甄提出之鑑別委任狀在卷可佐(本院卷一第549頁)。綜合鑑定證人李穎甄上開證述及鑑別委任狀之記載,足認附件「仿冒本案商標商品」欄所示之物,經鑑定證人李穎甄依其鑑別本案商標真仿品之專業知識拍攝相關照片完成工作底稿,復經本案商標權人比對序號、內部資料後鑑定均為仿冒商標商品,並出具具體鑑定理由以電子郵件告知鑑定證人李穎甄後,再經鑑定證人李穎甄反覆確認本案商標權人之鑑定理由無誤後,始確認附件「仿冒本案商標商品」欄所示之物均為仿冒商標商品,應堪認定。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要旨:
本案著作係投考各大學研究所之參考書籍,針對臺灣大學、政治大學、清華大學、中正大學、成功大學、東吳大學、輔仁大學、臺灣科技大學108至110學年度碩士班招生考試英文試題加以解析說明,該等文字之表達形式雖受英文原文試題之限制,而使其創作空間較小,惟該英文試題並非常見制式文件,作者仍有依其本身對於英文用語之知識、理解能力,設定閱讀族群與翻譯語氣,運用自身中文遣詞用句之文學造詣,跨越地域環境、文化內涵、人文歷史、宗教信仰、價值觀念等差異,分別以原文音譯、直譯、意譯、形譯等方法,並適時搭配註釋,進而產生不同之文字表達。本案著作既已運用有效且語意明確之繁體中文用語,清楚傳達英文試題之文意,提出對應之解答,並透過選擇附加註解之試題段落,讓讀者易於閱讀及理解各該英文試題之題旨與答案,依一般社會通念,已藉由上開文字表達,適度呈現作者之創意及巧思,當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語文著作。至編輯著作係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其所保護者為創作方法,並非著作類型,茲因高點公司僅就英文試題中譯解析文字表達之語文著作主張著作財產權,起訴書關於編輯著作之記載,應為贅載,並經檢察官當庭更正予以刪除(見本院卷第121頁),併此指明。
被告確有重製本案著作之情事,茲分述如下:⑴首先,核閱比對扣案重製物與本案著作,本案著作之主要架構分為臺灣大學、政治大學、清華大學、中正大學、成功大學、東吳大學、輔仁大學、臺灣科技大學八大單元,依序編排108至110學年度碩士班招生考試英文試題暨詳解,而扣案重製物之架構則分為臺灣大學102至111學年度碩士班招生考試英文試題(A)(B)解析,其中關於108至110學年度「國立臺灣大學研究所英文試題」之中譯解析文字表達,僅存有簡省相同附註資料來源或極為少數用字以表示相同意涵之字詞替換等細微差異(例如「部分」、「彎延曲折」、「環顧四週」、「追踪」等詞,分別改為「部份」「蜿蜒曲折」、「環顧四周」、「追蹤」等用語),惟其餘表達之中譯解析文字幾近完全相同,所占比例非低,且該等中譯解析文字係本案著作之重要部分,兩者無論在質或量方面,均已達實質相似程度。⑵扣案重製物與本案著作雖均係就相同英文試題進行中譯解析之考試參考書籍,且設定之讀者均為有意投考研究所之人,然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堪認被告係在接觸本案著作後略加修改,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無訛:①本案著作係在110年10月間出版而行銷於市面,其中108、109學年度「國立臺灣大學研究所英文試題」之中譯解析文字表達,甚至早在108年10月、109年10月間即已出版而公開發行其內容,此有英文歷屆試題詳解版權頁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83至87頁)。然觀諸卷附扣案重製物之蝦皮賣場訂單明細截圖(見偵卷第27至28頁),扣案重製物係於111年9月間下單購買;又扣案重製物二版序記載:「《台大研究所英文歷屆試題解析》自2021年七月付梓上架,至今(2022年6月)不到一年的時間,已經在拍賣網站上賣出了數千本」等語,參照扣案重製物各該檔案紙本文末標示類如「2021.06.19初版AaronLin」之文字,可知扣案重製物最初係於110年7月出版發行,且各該年度試題解析之紙本末頁大多載明首次公開發行日期,其中110學年度英文試題(A)解析之初版日期為110年10月18日,其餘年度之試題解析初版日期(108學年度英文試題(A)(B)解析均為110年6月19日,109學年度英文試題(A)解析為110年6月12日,109學年度英文試題(B)解析為110年6月14日),則均明顯晚於本案著作相關試題中譯解析內容最初行銷於市面之日期。②兩著作間除英文雙引號改為中文單引號或書名號,部分語句增加逗號斷句,使用之標點符號與附加註解之試題段落大致相同;又該等自行附加註解之內容,並非單純直譯字面語意,以如附表所列試題中譯解析文字為例,被告與本案著作之作者學經歷背景不同,在該等非屬原文直譯之註解文字尚有多種不同表達方式之情況下,其相似程度已達近乎一字不差之「顯然相同」程度。③兩著作針對臺灣大學109學年度碩士班招生考試試題英文科目(A)卷克漏字測驗第4題「Studentswereall__fromthenewsthattheyhadwonallthelottery.(A)rolling(B)ricocheting(C)rebounding(D)reeling【原文翻譯:在得知他們中了樂透贏得所有彩金的消息後,學生們全都感到__。(A)滾動(B)跳飛,跳彈(C)彈回,跳回(D)捲,繞;興奮震驚)】,原先所提供之答案均為「B」,然經原審函詢臺灣大學關於該題標準答案為「D」,此有本案著作、扣案重製物、臺灣大學113年8月2日校教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證(見本案著作第109-9頁、扣案重製物‧109台大研究所英文解析(A)第1頁、原審卷第249至251頁),而本案著作之作者於113年1月間進行新書撰寫工作時,即發現原先所提供之答案有誤,並在113年7月間出版「英文單字經典題庫全攻略」第2-150頁中更正答案,復具狀說明「ricocheting」意味著反彈或跳躍,通常用於描述物體運動,不適合描述人的感受,此有刑事陳報(三)狀及所檢送之書籍封面、版權頁、更正答案頁面影本在卷可查(見原審卷第257至265頁),是兩著作間存有共同錯誤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