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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法律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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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週分享3則智財法院判決: 1.商標侵權案件,法院依照市場調查結果認定二商標構成近似之程度,已致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 2.著作權侵權案件,權利人在難以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法院酌定賠償額的考量因素。 3.旅館使用伴唱機侵權案件,法院認為有防止侵害之必要,但原告未證明有實體侵權行為(基於蒐證目的而點播,該蒐證人員所為之公開上映、公開傳輸之行為已事先得到原告同意或授權,並非侵權)
本週分享2則智財法院判決: 1.商標註冊是否有仿襲惡意的認定。 2.某大學副教授在未經學生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該生碩士論文的內容,交由另一名學生整理成簡化版後,以三人共同作者名義投稿至一場設計研討會,並偽造簽名完成報名程序。一審認為是改作,二審認為是重製,均為有罪認定。
本週分享3則智財法院判決: 1.公平交易法中著名表徵如何認定?圓柱形式如為該商品功能所必須者並不受保護。 2.著作權侵權案件中,如不易證明實際損害額,法院如何依侵害情節酌定。 3.「光動能」商標侵權案,法院認為CITIZEN就商品命名或說明的文字使用方式並非商標使用;就商品外包裝呈現方式,雖有混淆誤認之虞,但符合善意先使用。
本週分享3則最高法院關於智財權案件判決: 🔹 【著作權】最高法院114台上2756刑事判決 🔹 【商標權與契約】最高法院113台上1106民事判決 🔹 【公平交易法】最高法院110台上580民事判決
本週分享2則智財法院判決,都是關於著作權的原創性爭議,結果一正一反: 1.關於商品照片是否符合原創性要件,法院認為不能僅因其拍攝目的在忠實呈現物品外觀,即一概認為無創作性。 2.關於算命網站中「紫微斗數命盤中之14顆主星落入夫妻宮之愛情模式、特質,針對該愛情模式之建議」,及「科技紫微網隱私權保護政策」,法院認為不具原創性。
本週分享2則智財法院判決: 1.精品包仿冒案件,檢察官以鑑定證人身分傳喚律師事務所承辦該業務人員,法院認為有證據能力,且將其供述採為認定有罪之證據。 2.研究所入學試題解析為著作權保護之語文著作案例。
本週分享4則最高法院關於智慧財產判決,均有部分或全部廢棄,發回更審: 1.專利權再審程序與言詞辯論程序。 2.公司代表人創作作品,並非當然屬公司著作;宣傳商品若非「重製品」本身,是否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仍應審慎判斷。
本週分享3則智慧財產法院裁判: 1.授權金計算雖無書面契約,仍可依對話內容認為有默示約定 2.法院裁定命被告交出電腦,如無正當理由拒絕,法院得推定原告主張為真實。 3.KTV點歌機著作權案,法院認為三名被告基於上游廠商提供授權證明,即合理信賴設備內容為合法授權,並無侵權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