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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法律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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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週分享4則智財法院判決: 1.原告以「萬家香」商標申請烤肉用品商標,法院否准。(「萬家香」醬油類屬著名商標,其使用著名廣告詞「一家烤肉萬家香」行銷多年) 2.「韓金湯匙」申請商標被認為與「金湯匙」近似致混淆。 3.先人所創「實味香」商標,後代子孫對商標使用發生爭議,法院認為「實味香」商號原為五人共同經營,於處理遺產時已同意由哥哥負責北投店、弟弟負責中壢店,兩店長期維持合作並共同使用「實味香」商標,此為當時各方默示合意。
本週分享2則最高法院關於智慧財產權案件判決: 1.法院審理專利侵權,應先解釋專利請求項,再逐步比對技術特徵,最後判斷是否侵權。法院若改變對請求項的解釋,必須讓當事人知悉並有辯論機會。(「心證開示」與「解釋一致性」是智慧財產訴訟中的程序保障核心。) 2.我國商標專用權僅及於臺澎金馬,不及大陸。故若在大陸製造仿冒商品,再輸入臺灣販售或陳列,僅能就後者依商標法第95條論罪。(跨境製造+境內行銷的界線需更嚴謹釐清)
本週分享3則智財法院判決: 1.青草茶商標爭議。(本件原告商標識別性不高) 2.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認定。(硬體上的軟體侵權,不以硬體出售價格為判斷基準) 3.工藝品無著作權。(本件原告似在何種創作的原創性判斷主張不夠。)
本週分享2則智財法院判決: 1.「百靈果」申請商標註冊,被認為與「百靈」近似而有混淆誤認之虞。(筆者認為「百靈果」作為完整字詞,語感及唱呼音節與「百靈」似有不同) 2.法院認為被告使用「賦活奇肌」字樣,乃作為描述商品本身之品質、性質、特性等說明,並非商標使用。(筆者認為 「描述性合理使用」應限於一般形容性詞彙,例如「保濕」、「滋潤」;本案將具暗示性商標的「賦活奇肌」認為屬合理使用,似使商標權保護過度限縮。)
本週分享2則智財法院判決: 1.補習班文宣及標語有無原創性而受著作權保護的爭議。 2.「MONSTER」商標侵權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