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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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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6 2025

[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5/8第1週

本週分享2則智財法院判決:

1.商標註冊是否有仿襲惡意的認定。

2.某大學副教授在未經學生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該生碩士論文的內容,交由另一名學生整理成簡化版後,以三人共同作者名義投稿至一場設計研討會,並偽造簽名完成報名程序。一審認為是改作,二審認為是重製,均為有罪認定。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行商訴字第67號行政判決

要旨:

依參加人提出之丙證4商標廢止處分書,參佐原告於異議階段提出之證據1系爭商標註冊資料,雖可知參加人係於110年4月13日對姜勝獻註冊第01762153號「健康時刻」商標申請廢止,並於同日申請註冊系爭商標,參加人申請註冊系爭商標時應已知悉姜勝獻註冊在先之「健康時刻」商標存在。惟「健康時刻」屬日常生活中常見之詞語,且依丙證1商標註冊資料可知,第三人以「健康時刻」作為商標或其一部分,指定於各類商品或服務申准註冊且尚存有效者,所在多有,參加人依法定程序申請廢止姜勝獻註冊在先之商標,並同時申請系爭商標之註冊,縱原告主張於系爭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市場上另有原告所舉前述「健康時刻」商標商品銷售情形,亦難認參加人係基於仿襲惡意所為,應無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本文規定之適用。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要旨:

被告雖辯稱其實質指導告訴人,故其亦為張又之碩士論文之著作財產權人云云。按學生在校期間,如果教師僅給予觀念之指導,而由學生自己搜集資料,以個人之意見,重新詮釋相同想法或觀念,而以文字表達其內容,撰寫研究報告,則學生為該報告之著作人,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享有、行使著作權,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109號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張OO之碩士論文為告訴人撰寫完成之著作,為被告所不爭執,告訴人自為張OO之碩士論文之著作權人;被告雖辯稱告訴人為其指導學生,其指導方式為與告訴人及其他研究生有共組群組討論,每週亦會固定討論碩士論文,且其有就張又之碩士論文進行修改、檢視云云(本院卷二第58頁),然為告訴人所否認(本院卷二第76頁),然被告就其究竟啟發何種觀點、提供何種資料,或指導、修改何部份內容,均未詳加說明或舉證以實其說,被告更自承告訴人時常未出席參與討論等語(本院卷二第67頁),已難認其所辯係屬可採;況縱認被告與告訴人間曾就張OO之碩士論文內容進行討論,惟揆諸上開最高法院見解,若僅係觀念與學術論文寫作方式之分享、交流或指導,亦難以此即認被告為共同著作人,則被告上開所辯,尚屬無據,仍應以告訴人為張又之碩士論文之著作人。

原審綜合全案證據資料,認被告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本案被告指示證人曾桂妮將張又之碩士論文修改濃縮後完成之本案論文,其內容與張又之碩士論文相似度甚高甚或相同,尚難認具原創性,非就原著作另為創作,業如前述,是被告所為自屬非法「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而非「改作」行為,原判決認被告所為係「改作」行為,而該當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尚有誤會,而有未合。被告提起上訴,否認犯行,雖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上開違誤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受同條項前段所定「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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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尚昆 高級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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