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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法律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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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週分享2則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均與著作權有關: 1.「go票亮」首頁編排樣式與一般網站無異,不具原創性,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關於我們」頁面與「轉讓門票流程圖」,因具有特定編排、創意呈現與個人風格,構成具原創性的編輯著作,應受保護。
本週分享2則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美國蘋果公司申請「SIDECAR」商標指定使用「電腦軟體」,法院認為此與據爭商標指定使用「眼鏡、太陽眼鏡;眼鏡及太陽眼鏡用眼鏡盒及鏡框,手提電腦專用袋」商品相較,兩者不致混淆誤認,應准蘋果公司註冊。
本週智慧財產法院3則判決要點:販售仿冒品即便對象為蒐證者亦構成幫助犯;仿冒商品所用條碼具辨識功能,屬準私文書,偽造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專利權於訴訟中期滿,原告無權利保護必要,請求排除侵害遭駁回。
本週智慧財產法院3則判決要點:中華電信MOD僅提供平臺未涉商標侵權,無須賠償;酒標設計元素屬有限表達,整體風格未近似不構成著作侵權;商標授權合約須對全體當事人終止通知方為有效,片面通知無效。
本週智慧財產法院3則判決重點:重製圖片後上傳網路,其重製行為為公開傳輸所吸收不另論罪;「YOUR TIME, OUR PRIORITY」屬企業宣傳語,欠缺商標識別性;真品平行輸入不侵權,但若行銷方式足使人誤認來源,仍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
本週智慧財產法院2則著作權判決要點:攝影著作如能提出RAW檔及浮水印,足證著作人身份;無體財產權讓與完成後,除非另有返還約定,原因契約解除不影響權利移轉效力。
本週智慧財產法院2則裁判要點:著作須具原創性並證明權利歸屬始受保護;另釐清科技手段於刑事程序中所扮演之角色與適用界限。
本週智慧財產法院4則商標判決重點:宏圖以商標抵債屬對價相當,移轉有效;總代理與進口商具關聯,構成商標權耗盡不侵權;授權中國販售但未證在台使用,商標遭廢止;「城品學苑」近似「誠品」構成混淆侵權,賠償酌減至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