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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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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2026

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6/3第1週

本週分享2則智財法院判決:

1.台灣廠商委由大陸廣告商投放廣告,仍不免自營平台之授權查核義務。委外操作不能作為著作權侵權之免責事由。

2.使用照片前已獲餐廳同意並標示來源,法院認定不具故意過失,侵權不成立。

筆者按:這兩則判決放在一起看有點意思:
判決一的邏輯是:自營平台的經營者,對於平台上使用的素材,本應注意來源與授權,不注意就構成過失。「我不知道」在這裡不是理由,因為查核本來就是你的義務。
判決二的邏輯是:被告已盡了合理的查核行為(打電話詢問、標示來源),主觀上有正當信賴基礎,不可歸責。至於照片著作財產權實際歸屬於攝影師而非餐廳,是被告客觀上無從知悉的事,故無過失。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民著訴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要旨:

被告茂禾公司辯稱系爭臉書之廣告均由大陸代投廣告之廣告商操作、投放,事前未經其審閱,惟被告茂禾公司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已於系爭臉書使用系爭影片,為兩造所不爭執,被告茂禾公司所為已符合著作權法上之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侵害原告等就系爭影片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自堪認定。又系爭臉書為被告茂禾公司經營,為其所自承,系爭臉書乃用於推廣宣傳自身公司業務及與潛在客戶互動之平台,供不特定人瀏覽,則其欲使用在系爭臉書上之影片,本應注意有無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應確實取得授權,惟被告茂禾公司竟未注意及此,疏未確認大陸廣告商所提供之系爭影片之來源、是否為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是否已取得同意或授權即重製、公開傳輸在系爭臉書,自有應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甚明。至於原告雖以網頁截圖主張被告阿菈丁公司亦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乙節(本院卷一第391頁),惟前開網頁截圖非系爭臉書所顯示之畫面,被告阿菈丁公司並非系爭臉書之所有人或管理人,且原告亦無其他證據佐證被告阿菈丁公司亦有重製、公開傳輸系爭影片於系爭臉書之行為,無從僅以被告阿菈丁公司曾稱被告等有共用新禾知識管理學院品牌乙節逕認被告阿菈丁公司亦有過失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尚難採憑。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民著訴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要旨:

被告雖有重製及公開傳輸系爭照片之行為,惟被告辯稱其員工在系爭照片使用前,有以電話聯絡餐廳,詢問是否可以使用該餐廳官方網站及臉書之文章、照片等節,觀諸原告提出趣趣平台使用系爭照片之網頁資料(本院卷第22頁),其上確有標示「圖片來自於饗鮮肉日式燒烤官網」等語,倘被告未獲餐廳同意或授權,自無標示系爭照片出處之可能。再依被告提出心動時刻網站系爭照片觀之,系爭照片右上角有「Woment」之標示,有網頁資料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31頁),對照被告於趣趣平台使用之系爭照片則無此標示,是被告辯稱其使用系爭照片係經饗鮮肉日式燒烤餐廳同意而取自該餐廳之官網,被告主觀上並無侵害著作權之故意、過失等語,尚屬有據而堪採信。況系爭照片經饗鮮肉日式燒烤餐廳同意被告使用,被告得其同意後重製、公開傳輸系爭照片於趣趣平台,被告就原告與饗鮮肉日式燒烤餐廳間之關係亦無從查知,實難認被告有侵害原告著作權之故意、過失可言。原告雖以「POTATOMEDIA」網站亦有使用系爭照片,且作者標示為趣趣平台,被告與趣趣平台之法定代理人均為林敬凱,而認被告應就「POTATOMEDIA」網站使用系爭照片負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損害賠償責任等情,惟為被告所否認,查趣趣平台與被告在法律上為不同之法人格,縱認如原告所述林敬凱在趣趣平台持股超過百分之50,被告與趣趣平台為關係企業等情,因其等為不同之法人格,亦無從據此即認被告應為「POTATOMEDIA」網站使用系爭照片負損害賠償之責。

作者聯繫方式

高級合夥人 / 台北

吳尚昆 高級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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