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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法律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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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週分享 3 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 〔專利/公平交易法〕 專利已被法院認定無效,仍對經銷商發警告函、起訴,構成公平法第 25 條;回函與舉發的律師費可以請求賠償,本訴的律師費不行。 〔著作權/刑事〕 電話亭 KTV 機台以串流播放歌曲:法院認為暫存不當然是重製(筆者為此說理待斟酌),收到存證信函也不當然是「明知」。 〔商標/肖像權〕 「阿彰師」年菜:以前同意用照片,不及於後來的新商品;被告在法庭上表示不主張商標權,原告就沒有確認利益。
審級與確定狀態:一審判決,尚未確定。 本則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第一審判決,115 年 9 月 1 日宣示,得於送達後 20 日內上訴;115 年 9 月 17 日查詢司法院審級紀錄,尚無上級審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