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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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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 2025

[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5/12第1週

本週分享2則智財法院商標案件判決:

一,娃娃機販售疑似仿冒商品,但就刑案認定來說,法院認為無法證明被告「明知」,判無罪。(商標維權採刑事手段的兩面刃,威嚇力大但嚴格證明程度高)

二,蘋果公司申請「APPLE AFTERBURNER」商標,法院認定就算是「APPLE 」是著名商標,但申請案的整體外觀、觀念與讀音高度近似既有商標「AFTERBURNER」,且缺乏長期使用事證,否准註冊。(蘋果公司偶爾也會碰壁)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要旨:

上訴意旨雖以:系爭商標在玩具界屬知名商標,且被告於所經營之娃娃機店內擺放供消費者夾取之商品係以玩具為主,被告對於系爭商標圖樣已難諉為不知云云。經查,所謂著名商標(即上訴意旨所稱「知名」商標),係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參照)。易言之,商標所表彰之識別性與信譽如廣為「相關消費者」所普遍認知,始得認定該商標為著名商標,而得受商標法相關法令保護,上訴意旨雖指稱系爭商標在玩具界屬著名商標,然並未提出相關事證佐證系爭商標業經商標權人長期廣泛持續行銷使用於註冊之玩具等商品,其所表彰之信譽及品質已為我國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而達著名商標之程度,是上訴意旨此部分所指,即屬無據。又被告雖為經營娃娃機台業者,然終非以出售玩具為業之玩具零售業者,自難以上情即認被告主觀上已「明知」系爭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上訴意旨雖又以:系爭商品每件進價僅20餘元,與類似真品價差甚大,且外包裝並無雷射防偽標籤云云,惟參酌一般網路購物平台或私人販賣之商品,亦常有清倉拍賣、削價競爭等商品販售策略,網路店家或個人賣家因無實體店面及人事成本較低之考量,或僅為個人經營非大盤商經營,亦常出現商品售價遠低於實體店面之情形,被告自無從單以商品之售價即判定是否為仿冒商標商品;況被告是否確知「POLI」字樣為註冊商標,尚有疑義,自無從以其並未特別留意正版商標授權商品之細節特徵,即認其主觀上有所明知,上訴意旨前開所指,尚嫌乏據。

綜上所述,本案僅能證明被告確有陳列及販賣系爭商品,然無法證明被告有何明知為侵害商標權商品而陳列、販賣之主觀犯意。是依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均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可得確信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之程度,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之有罪心證。本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說明,依法自應對被告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裁判案由】商標註冊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行商訴字第19號行政判決

要旨:

系爭商標圖樣(附圖1)係由未經設計之外文「APPLE AFTERBURNER」由左至右排列所構成;據爭商標1(附圖2-1)係由未經設計之外文「AFTER」及「BURNER」由左至右排列所構成,據爭商標2(附圖2-2)則由略經設計之外文「AFTER」、「BURNER」及「CLIMAX」由上至下排列所構成。二者相較,均有予人寓目印象深刻之外文「AFTERBURNER」、「AFTER BURNER」,僅字體設計、「AFTER」、「BURNER」是否分隔排列及有無結合「APPLE」、「CLIMAX」之些微差異,於外觀、觀念及讀音均有相仿之處,如將二商標標示於相同或類似之商品,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所用之注意,可能會誤認二者來自同一來源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因此,系爭商標與據爭商標之整體觀察,其近似程度高。

縱使原告之「APPLE」商標為著名商標,惟系爭商標之整體圖樣係由「APPLE AFTERBURNER」所構成,原告應就系爭商標使用於指定商品提出使用事證。申復附件1至4、6至10及訴願附件1至7、9至12之全球最大500家公司排行榜及全球品牌價值榜、本院判決、據爭商標權人官網及相關遊戲介紹、國外商標註冊資料、著名商標案件總彙編、PlayStation3介紹、委任書、afterburner線上英文辭典查詢結果等,或與系爭商標之使用無涉,或未見系爭商標完整圖樣,或屬商標靜態之公示資料,均非系爭商標實際使用事證。至申復附件5、訴願附件8之原告官網、瘋先生、果仁、華視新聞網、每日頭條等網路文章或媒體報導,以及原證4之西元2019年蘋果WWDC開發者大會中發布新產品之YouTube影片截圖、原證6之APPLE AFTERBURNER原告官方網站介紹,固可知原告確有推出APPLE AFTERBURNER加速卡,惟無系爭商標商品銷售金額、市場占有率等具體資料,難認系爭商標業經原告長期廣泛行銷使用,已為國內相關消費者所熟悉並足以與據爭商標相區辨;而本件卷內亦無據爭商標之對外行銷使用之具體事證。故依現有證據資料,難以認定我國相關消費者對二商標之知悉程度。

作者聯繫方式

高級合夥人 / 台北

吳尚昆 高級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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