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範詐騙聲明:不明人士冒用本所律師名義於抖音及 LINE 進行詐騙,敬請民眾提高警覺
本週分享四則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 1.電商賣家的菠菜商品照儘管找專業攝影師攝影,還用專業軟體修圖,法官仍認為「機械式呈現拍攝」而欠缺原創性。(最近這一位法官都這樣判) 2.駐汶萊代表處未經授權使用攝影師作品,但被認定為合理使用。 3.POLO RALPH LAUREN商標案,釐清「平行輸入≠可以掛我招牌」的紅線。 4.專利案則是不當得利請求權因原告舉證不足而遭駁回。
本週兩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 1.被告「警告信寄出後又自行澄清」,原告訴請確認請求權不存在,法院認為無確認利益。(本案原告的訴訟策略不知為何未提商譽侵權訴訟) 2.「盾牌牙醫」史O華未經授權以 OMEGA 商標號召團購而遭認定商標權侵害、違反公平法、並侵害法人商譽權之三重責任案件。(本判決對「網紅團購」商業模式發出明確警訊:以「與 XX 品牌合作」、「我幫大家談到好價錢」等話術號召粉絲團購精品時,若未取得品牌方授權,將同時面臨商標法、公平法及民法商譽權之三重責任。)
本週分享兩則智財法院關於攝影著作原創性的判決。 兩則判決的法律大前提完全相同:現代攝影不能再以傳統「光圈、景深、光量、快門」等技巧調整為斷,只要攝影者對拍攝主題、對象、角度、構圖「有所選擇及調整」,即應賦予著作權保護。 這個標準看起來相當寬鬆,但問題出在涵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