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經濟這幾年非常熱門,狗貓的吃穿用度都自成產業,連時尚雜誌都替狗出了封面。市場一熱,名字就成了兵家必爭之地。這件發生在美國的官司爭的正是一個名字,而且兩邊差的只有一個字母。
康泰納仕告的是刊名,Tasty Work 反告的是時序
這場官司的一邊是康泰納仕(Condé Nast),《Vogue》的發行人,訴訟上用的名義是集團旗下的 Advance Magazine Publishers Inc.,它主張的權利在 VOGUE 商標。另一邊是 Tasty Work, LLC,一家小型出版社,發行狗狗時尚雜誌《Dogue》,紙本與數位都有,它主張的權利在 DOGUE 商標。
2025 年 12 月,康泰納仕在加州中區聯邦地院對 Tasty Work 提起訴訟,案號 2:25-cv-11579,主張 DOGUE 侵害 VOGUE 商標。起訴狀列了四項請求:商標侵權、不實來源標示、商標淡化與不公平競爭。理由除了兩個字的近似,還包括《Dogue》封面的視覺風格,以及 Tasty Work 把自己的刊物形容為「靈感來自 Vogue」和「Vogue 風格」。
(《Vogue》推出的 Dogue 封面)
2026 年 4 月,Tasty Work 答辯並提起反訴,主張自己才是 DOGUE 的優先使用人。它說 2019 年就開始產出 DOGUE 內容,2021 年推出紙本《Dogue》,2022 年向美國專利商標局申請註冊 DOGUE 標誌。康泰納仕把 DOGUE 用在名人與愛犬合照的系列封面上,是 2024 年 8 月的事。到那時候,Tasty Work 已經做出數千張數位 DOGUE 封面。
(Tasty Work 的《Dogue》)
《Vogue》最近又推出第三波 Dogue 封面。訴訟還沒結束,新封面照樣上架。
誰先用,決定誰能禁止誰
Tasty Work 的答辯主要有三點:本件屬反向混淆而非傳統侵權、VOGUE 商標薄弱且具描述性、DOGUE 與 VOGUE 無混淆之虞。反訴則進一步主張康泰納仕侵害它的 DOGUE 商標。
反向混淆的事實型態與一般侵權的混淆相反。一般的混淆是後來者攀附在先的知名品牌;反向混淆則是在先的小品牌被後來的大品牌用同一個名稱大量曝光,消費者反過來以為小的那個是仿冒或授權自大的那個。
Tasty Work 說混淆已經發生。它援引電子郵件,內容是詢問怎麼參加《Vogue》的 Dogue 競賽;也援引社群媒體使用者把《Dogue》的帳號標註在《Vogue》活動貼文下的紀錄。這類主張在美國法上有相當發展,原告需要證明相關消費者對來源的認知在對方進場後被替換掉,而Tasty Work提出的證據,就是要把抽象的「來源認知」呈現為可以檢驗的事實:有人真的找錯門。
康泰納仕把 DOGUE 用在封面上,算不算商標使用
康泰納仕使用 DOGUE 的方式,是數位封面、編輯內容,以及「Dogue 封面之星競賽」的活動名稱。這些用法指向的商品或服務來源仍然是《Vogue》。把一個詞當成編輯內容的標題或活動名稱使用,未必等於把它當成識別來源的標識使用,而商標侵權原則上要求被控的標識是以識別來源的方式被使用。
這條界線可能對康泰納仕有利。它自己的請求建立在 VOGUE 的長期權利上,不受這個問題影響。Tasty Work 的反訴則相反。反訴請求法院認定 Tasty Work 是 DOGUE 的優先使用人,並禁止康泰納仕在美國境內使用 DOGUE;可是如果那些封面與競賽都不構成商標使用,就算 Tasty Work 真的先用,也未必有權禁止這些用法。康泰納仕目前還沒有對反訴提出答辯。
淡化這一項,原告自己要先過關
康泰納仕起訴狀裡列了商標淡化。
2026 年 8 月 4 日,第九巡迴法院在狗大便玩具與威士忌那件案子(VIP Products LLC v. Jack Daniel’s Properties, Inc., No. 25-2027)推翻地院的淡化認定與禁制令。判決講了三件事:著名性要逐一商標個別證明,不能拿主品牌的知名度去撐次要的識別元素;減損信譽之虞要有針對系爭標識的具體證據,不能停留在一般性的聯想;戲仿越明顯,原告要證明識別性受損的負擔越重。第一點與第三點對減損識別性與減損信譽都適用,第二點則是就減損信譽所為的認定。
套到本案,康泰納仕的淡化主張要站得住,需要提出針對 DOGUE 的具體證據,靠 VOGUE 的知名度概括推論並不足夠。
戲仿在本案並不是被告的抗辯。Tasty Work 從頭到尾主張的是自己的優先使用人地位,沒有提戲仿,這個選擇有道理。戲仿抗辯的前提是承認自己在指涉對方的商標,靠讀者立刻認出這是在開原作的玩笑而免責;優先使用人的主張正好相反,說 DOGUE 自始就是自己的來源標識。戲仿之所以還留在本案裡,是因為原告自己列了淡化請求,而法院在淡化分析裡必須把它納入考量。
反向混淆在臺灣
臺灣商標法對反向混淆沒有明文規定,實務上則已有肯認的判決。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度民公訴字第 6 號民事判決意旨略以:
在「反向混淆」之情形,通常在先的商標權人為規模較小的公司,而在後的商標使用者處於市場強勢地位或非常著名,採取相同或近似於商標權人已先註冊之商標,從事廣泛使用、廣告行銷,使得消費者遇到商標權人之商標時,反而誤認其商品來源是後使用者;雖然後使用者並無要攀附先商標權人之信譽(通常亦無必要),但它將使得商標權人的商標價值喪失,並且影響該商標進入新市場的能力。從而,若將商標法第 29 條第 2 項之「混淆誤認」限縮於「正向混淆」而不包括「反向混淆」,無異肯認經濟強勢者可藉由優勢行銷手法襲奪已註冊在先之商標,使商標權人空有註冊商標,但其權利保護全被架空,甚至被一般消費者以為是仿冒業者,如此則我國提供商標註冊者之保護即淪為空談。
該判決適用的是 100 年修正前商標法第 29 條第 2 項,即現行法第 68 條的商標權禁止效力。
這段話對本案的參考價值,在於它同時劃出了臺灣與美國的落差。判決反覆講的是「已註冊在先之商標」「我國提供商標註冊者之保護」,保護的對象是註冊在先的人。Tasty Work 在美國能主張的,卻是普通法上的先使用地位,2022 年才向美國專利商標局送出 DOGUE 的註冊申請。同樣叫反向混淆,臺灣的這則判決在保護註冊人,美國讓未註冊的先使用人也站得上場。
給出版者與品牌的提醒
對規模較小的內容經營者,註冊申請不要拖。臺灣採註冊主義,反向混淆這條路是給註冊在先的人走的;沒有註冊而想擋住後來的大廠,能用的手段很有限。創刊號、第一次上架的截圖、印刷發票、廣告投放紀錄這些使用時點的證據仍然要留,但那是輔助,取代不了註冊。
大品牌這邊,企劃名稱在啟用前要做檢索,而且要查的是有沒有一個已經在用、還沒去註冊的人。康泰納仕這次遇到的就是這種對手。同一個名稱,用在標題上還是用在來源標識上,會決定你站在攻方還是守方,這件事在企劃階段就要想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