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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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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2026

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6/3第2週

本週只分享1則智財法院判決,判決簡單,但有些感慨:

被上訴人為歌曲「What can I do」之作詞人,上訴人所經營之網站及APP,自105年起將系爭歌詞作詞人誤植為其他人,歷時約7年,直至112年3月經被上訴人寄發存證信函後方下架更正。 一審判命上訴人給付20萬元;二審認定上訴人確有過失侵害被上訴人著作人格權之姓名表示權,但將賠償金額縮減為3萬元。

本件判決有幾點值得關注:

1.就說理而言,判決雖列舉數項酌減因素(點閱率偏低、未就系爭歌曲收費、通知後即下架、公司規模有限),但未正面回應一審20萬元的認定依據,亦未說明各因素的相對權重,對誤植長達7年、歌曲知名度高等有利被上訴人之事實亦未充分評價,逕行宣示3萬元為適當,此論理屬「列舉式」而非「論證式」,降幅高達85%讓人驚訝。

2.會有這樣的情況,是不是因為被上訴人未於二審委任律師,依智財案件審理法規定視同不到場的結果所致?上訴人於二審提出的後台點閱數據、財務報表等新事證,均未經對造質疑即獲採納。

3.智財案件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在本案或許有啟發:如當事人放棄或喪失實質攻擊防禦機會,一審辛苦取得的勝訴成果可能大幅縮水?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人格權爭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民著上易字第8號民事判決

要旨:

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第3款、同法第13條第3項規定,智慧財產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委任者,視同不到場。本件被上訴人於第二審民事訴訟程序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依前揭規定視同不到場,本件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上訴人聲請(本院卷第160頁),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審酌系爭歌詞具有相當創意,參以被上訴人所提使用系爭歌曲之手遊下載量極高(原審卷第199至207頁),被上訴人就系爭歌詞誤植之維權行動亦經ETtoday新聞雲、聯合新聞網、MSN、MoPTT鄉公所、bg3.co、中時新聞網等媒體報導(原審卷第131至133頁),系爭歌曲當具相當知名度。雖被上訴人所提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說明大陸吉他譜網盜用並偷取資料之影片截圖、網路公告大陸律師收費標準資料、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西元2021年作者姓名不明公告等(原審卷第167至179頁、第209至211頁),或係他人侵權情節、或非上訴人侵害被上訴人就系爭歌詞姓名表示權之具體損害資料,尚難憑採,惟系爭歌曲作詞人自105年間在91pu網站刊載至112年3月下架更正,歷時約7年左右,期間無法使該網站及APP平台使用者正確認知被上訴人始為系爭歌曲之作詞人,被上訴人自受有相當之精神上痛苦。又被上訴人提出上訴人之APP上雖顯示有簡體中文、繁體中文及英文版本,宣稱全球超過1200萬使用者(原審卷第181至183頁),然依上訴人所提91pu網站會員方案及歌曲查詢截圖(本院卷第133至135頁),可知91pu網站會員付費對價係使用平台之「樂譜工具功能」(如轉調、指法、前奏曲譜、教學曲譜),並非針對單一歌曲或歌詞付費,上訴人就系爭歌曲並未收取任何費用,使用者須主動檢索方能查到系爭歌曲頁面,再衡以上訴人所提91pu網站後台數據顯示網路上架歌曲總數高達上萬首,系爭歌曲在上訴人平台點閱率占比偏低(本院卷第125頁及第137頁光碟內容),上訴人經通知侵權即下架更正之過失侵權情節,以及被上訴人為專業作詞人,上訴人為資本總額500萬元之有限公司,依其提出105至112年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本院卷第139至153頁)所示公司整體財務狀況等一切情狀,認被上訴人就系爭歌曲請求之非財產上損害,以3萬元為適當,被上訴人此部分請求即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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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合夥人 / 台北

吳尚昆 高級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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