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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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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2026

[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6/1第3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分享2則智財法院判決:(筆者認為這兩件判決都有再討論空間)

1.攝影著作原創性判斷案:法院認為本件14張照片的構圖與拍攝條件一致,否定原告所拍攝服飾照片的創作性。

(思考:反覆選擇同一拍攝配置以呈現不同服飾之差異,也可以是係創作者對構圖、視覺重心與呈現效果之取捨,這種選擇不足以表現最低限度的創意?如果背景、參數一致就否定原創性,那麼大量商品型錄、時尚 lookbook、甚至展覽的系列攝影,都不受保護?)

2.人物生平描述侵權案:法院認為本件關於特定人物生平記載因事實固定、表達空間有限,依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不受著作權保護。

(思考:本案原告著作對特定人物的描述超過3000字,其中還有人物靈感來源、創作風格及理念等,將之直接打入「非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標的」,令人情何以堪。實則檢閱本件判決二造著作對照表,認定二者不構成實質近似,可能更妥當?)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民著訴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要旨:

經查,系爭照片均為1名女子以相同或類似之姿勢,穿著不同服飾站在全身穿衣鏡前以手機自拍之照片,系爭照片之背景、光圈、光線、快門均相同,可知系爭照片之拍攝主要係展示服飾之樣式,該照片未顯示出攝影過程中,原告對拍攝主題、拍攝對象、拍攝角度、構圖等選擇及調整,未展現出創作者之思想、感情,從照片之拍攝角度、構圖佈局、光線明暗可知,該等照片僅係單純將所穿搭之服飾,以景物實體機械式呈現,尚難認係著作權法所指著作而符合攝影著作須具有之原創性要件。依上述,系爭照片非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攝影著作,原告前開主張,尚無可採。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民著訴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要旨:

查原告及被告如附表所示之文章內容均係描述李哲藝之生平、求學歷程、演出特色及演出經歷,而上開內容須依李哲藝之人生實際經歷記載,其內容均屬固定,所以在描述文字的選擇上受到限制,難以避免使用相同或類似之用語,依前開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縱被告此部分表達方式有所相同或近似,此為同一思想表達有限之必然結果,依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非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標的,不得論以侵害著作權。

作者聯繫方式

高級合夥人 / 台北

吳尚昆 高級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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