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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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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2026

原裝勞力士,怎麼賣成了侵權?

美國德州有一家業者 BeckerTime,做了二十多年的生意:收購二手真品勞力士,「升級」後轉售——在原廠錶盤上鑽孔、鑲入非原廠的鑽石時標,換上非原廠的鑲鑽錶圈與錶帶,甚至把錶盤打磨到見底、重新塗裝之後,再把 Rolex 商標印回去,然後掛著「Genuine Rolex(真品勞力士)」的名義上網賣。


錶芯是勞力士的,錶殼也是,但錶圈及錶帶不是。那它還是真品嗎?
美國法有「第一次銷售原則」(權利耗盡原則):真品轉賣合法;1947 年聯邦最高法院的 Champion 案還進一步說,買來真品修理翻新後轉售,可以保留原廠商標,條件是誠實標明是整理過的二手貨。
但第五巡迴上訴法院(2024)認為 BeckerTime 做的不是翻新,是「改造」:成品與勞力士出廠的任何一款錶都有重大差異,勞力士根本沒生產過那樣的錶。把混著非原廠零件、重塗錶盤的錶掛著 Rolex 商標當真品賣,消費者會誤以為它出自勞力士的品質管控——侵權成立。
臺灣商標法也有相關規定,第 36 條第 2 項但書,商品經他人「擅自加工、改造」,商標權人仍可主張商標權。
案子還有一個尾巴值得權利人留意:勞力士早在 2010 年前後就知道 BeckerTime,卻拖到 2020 年才提告。法院以權利人「懈怠」為由,駁回返還多年獲利的請求,只給了禁制令。別讓權利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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